粤科函管字〔2018〕2338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等规定要求,为加强我省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汇交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成果登记”模块将于2018年12月1日正式启动科技成果在线登记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在平台登记的科技成果包括:省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其他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其他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和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其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在我省辖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涉密成果不在广东省科技成果登记范围内。
省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在平台登记,其他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和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在平台登记。
二、科技成果登记的申请
(一) 省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
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省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进行登记。因此,平台对省科技计划在验收环节增设了成果登记功能,具体为:一是要求完成人在提交验收书过程中必须填写、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国家统计局批准、科技部制定的格式),“科技成果登记表”中部分信息已从验收书中自动提取,完成人只需补充填写其余信息;二是省科技计划验收正式通过业务处室审核后,“科技成果登记表”和验收书自动转至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审核(详见附件1操作手册)。
(二) 其他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
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完成人直接登录平台填写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受理,进行成果登记(详见附件1操作手册)。
三、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流程
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粤科函管字〔2013〕127号)规定,“科技成果登记表”由登记机构受理后,按照网上审核、纸质材料审核、公示、批复、发放纸质登记证书等程序进行办理。
四、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选择
我省现有科技成果登记结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22个,均已在平台注册,其中省级登记机构2个(广东省科学学与科技管理研究会、广东省未来预测研究会)、地市登记机构20个(见附件2)。
(一) 省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
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大科技成果登记核准”职能转移到社会组织机构的通知》(粤科函管字〔2014〕549号)要求,省科技厅的科技成果登记职能已转移至广东省科学学与科技管理研究会、广东省未来预测研究会两个省级登记机构。因此,省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统一由两个省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二) 其他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和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
自愿在平台登记的科技成果,选择平台上登记机构中的任意一家办理登记。
五、其他事项
(一) 信息公开事宜。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要求,为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制度,已在平台登记的科技成果将由省科技厅进行公开,无偿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以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成果公开信息包括登记成果的名称、完成单位、成果简介、应用情况、研究起始时间、成果转化联系方式等。
(二) 成果权属说明。科技成果登记所发放的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三) 联系方式:
1.省科技厅科技服务与管理处
联系电话:020-83163326、83163920
2.省科技创新监测研究中心(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20-83163338
附件:
省科技厅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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