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优化省级卫生健康机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粤卫办财务函[2021]3号)的要求,对我院需要采购的进口设备进行了论证,现就专家论证结果予以公示:
一、进口产品设备
体外线性冲击波治疗仪、生物显微镜、显微操作系统、时差培养箱、体外受精洁净工作台
二、进口产品必要性说明
详见附件。
三、专家论证意见
近日我院组织了以上设备的进口产品论证,一致认为申请理由充分、合理,目前国内同类产品与进口产品存在较大差距,工作性能和操作便利性上不如进口产品。且该设备不属于《中国禁止限制进口产品采购目录》中的产品,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的产品。建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四、公示期限
公示期限为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如对本公示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梅东路17号。联系人:范先生,联系电话:020-87624790。
2024年07月 3日